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灵梅,又名任林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前东旺坪村人,现住方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
被执行人:樊军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县交通局门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灵梅与樊军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樊军海偿还申请执行人任灵梅借款1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樊军海负担案件受理费687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梅书面提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