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灵梅,又名任林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方山县圪洞镇前东旺坪村人,现住方山县。

委托代理人:李金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

被执行人:樊军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方山县(县交通局门口)。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灵梅与樊军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樊军海偿还申请执行人任灵梅借款1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樊军海负担案件受理费687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金梅书面提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晋1128执1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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