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原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原告:周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李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被告: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
审理经过
原告周某2、李某1、周某3与被告李某2、周某1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周某2、李某1、周某3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周某2、李某1、周某3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明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滢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