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梦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县。
被告:刘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陈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刘军之妻。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麟与被告刘军、陈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请求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梦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李梦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