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段素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执行人:慕尚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段素清与被执行人慕尚莲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802民初4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慕尚莲(含在继承崔国栋遗产位于焦作市解放区,崔国栋名下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德镇信用社00×××01账户存款1176.12元范围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段素清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10月1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申请费2020元。因慕尚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段素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4日已签收该邮件。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银行存款属于零星金额,本院不予扣划。除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不动产。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期限1年,自2021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续行冻结申请。 2、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起向有关单位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等,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保全查封崔国栋名下位于焦作市解放区,查封期限3年,自2020年12月4日至2023年12月3日。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将查封房产移送评估机构进行司法评估。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上述查封房产。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递交续行查封申请。 四、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6月13日传唤被执行人慕尚莲,制作执行笔录一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4920.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4920.00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慕尚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段素清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志猛 审判员 周荣应 审判员 杜春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昱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