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昌太和鑫合农资店,住所地:西昌市太和镇李家坎村6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401MA690LBF6Y。

经营者:张怀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河北省邢台市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长安片区。

被告:程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住四川省西昌市。

审理经过

原告西昌太和鑫合农资店与被告程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17日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西昌太和鑫合农资店、被告程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9月29日的欠款1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西昌太和鑫合农资店负责化肥、农膜等农资销售。2020年4月7日至9月19日,被告程昌在原告处购买农资,共计赊欠货款10667.00元。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程昌支付原告西昌太和鑫合农资店货款7500.00元(支付方式:从2021年7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1500.00元至张怀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62×××83,所有款项于2021年11月20日前支付完毕);

二、若被告任意一期付款逾期,则原告可对剩余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87.00元,减半收取43.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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