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振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被告:张国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肇东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振和与被告张国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振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7,5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国孝2020年7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约定还款时间为2021年5月9日,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到期后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
被告辩称
被告张国孝未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振和与被告张国孝是朋友关系。被告张国孝因外甥急需用钱,于2020年7月9日在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约定月利1.5分,并出具借据一份。此款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清偿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和与被告张国孝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原告已将借款交付给被告
,
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
则偿还借款。借款虽未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要求自2020年7月9日至2021年5月9日按月利率1.2%给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原告王振和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
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国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振和借款本金50,000.00元,利息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9.00元,由被告张国孝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