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财 产 保 全 结 案 通 知 书
申请人王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幸福村****,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3********。
委托代理人曹炳南。贵州敬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石阡县人,住石阡县白沙镇大岩村**。公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6********。
审理经过
王明与王建军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2021)黔0623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询被申请人王建军的银行存款、微信帐号和支付宝账号金额,并对查询的银行存款、微信帐号和支付宝账号的金额在保全标的88256.69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或者对被申请人王建军名下吊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为一年。
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王建军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控:1、开户银行:石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沙信用社,银行账号:62177900012********-1;实际控制金额为人民币11.05元;2、开户银行:贵州镇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银行账号:62177900012********-1;实际控制账户金额1.56元;3、网络资金: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开户帐号:20884329********,实际控制金额5.4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资金,实际控制金额3.00元。
2021年2月2日申请人以“申请人申请的保全车辆存在争议、且该车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为由撤回对该车辆的保全。
综上,本案实际保全金额为人民币21.05元,额度保全冻结金额为人民币88256.69元。因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对吊车一辆的保全,可从其自愿。至此,王明与王建军财产保全一案以部分保全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