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广西西江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33号北部湾国际港务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韦雄辉,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创,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瑜,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海滨南路88号2101/2102/2103/2104号。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

被执行人: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八路金墩大厦17梯504-506室。

法定代表人:梁伟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广西西江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茂名市富达石油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本院(2020)桂72民初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3458580元。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9000元,扣除申请执行费后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9万元。此外,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广东钻达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庙仔边的土地使用权均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采取轮候查封措施。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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