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个体户,住宁夏吴忠市。

被执行人:赵某,住宁夏吴忠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赵某在金融机构存款26347.14元,申请执行人杨某已领取。双方当事人就下剩标的款达成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赵某于2021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杨某履行24000元,剩余标的款于2021年12月30日前付清。申请执行人杨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宁0303执11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西明

审判员金 鑫

审判员李禹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执行员马 武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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