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晓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陈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晓飞与被执行人陈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5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的本金及利息812,025元及迟延履行金。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执行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址对其下落状况进行必要调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冻结被执行人对外投资股权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委托登记地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登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存款,暂不符合处置条件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对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提取被执行人名下保单现金价值,保险公司反馈保单为退保状态,已无现金价值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权利,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无到位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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