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宝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陈志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被告:刘红垒,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宝起与被告陈志喜、刘红垒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杨宝起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宝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宝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1294元,诉讼保全费1120元,合计2414元,由原告杨宝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孟春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