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方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白连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徐方霞与被执行人白连军赡养费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9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新0109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白连军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698.28元(其中案款648.28元、执行费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