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徐翰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尹立新,男,仫佬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麻江县。
被执行人:麻江县新领健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麻江县杏山街道步行街南侧一栋负一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91522635MA69Q49。
法定代表人:彭万霞,公司董事。
审理经过
关于徐翰林申请执行尹立新、麻江县新领健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照已经生效的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2021)黔2635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5月14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68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尹立新名下无保险、证券、税务、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冻结其多个银行账户内仅有零星存款;被执行人麻江县新领健身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系尹立新与其前妻彭万霞经营的企业,现已停止经营,法人彭万霞外出务工,去向不明,该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5月31日,双方当事人尹立新、徐翰林到本院协商本案履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限期履行。6月22日,尹立新到本院报告称,其开办的皇仕堡健身会所目前入不敷出,不能一次性履行本案,请求分期履行,申请人徐翰林在外地务工,由其妻子吴永琴到本院处理本案,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即尹立新每月底支付1000元至1500元给吴永琴,直到6800元全部付清,付款方式为:付到吴永琴的微信账号×××内。当日,尹立新通过微信向吴永琴支付1000.00元,本院扣划尹立新账户内存款50.00元作为本案执行费,并解除其账户的冻结措施。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5执159号案的执行。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在两年内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