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凤菊,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二平,吉首市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首市时尚不一样餐厅,住所地: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市房产局旁。
经营者:田忠坤,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吉首市。
被告:田菲,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原告张凤菊诉被告吉首市时尚不一样餐厅、田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凤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由原告张凤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