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濮阳市华龙区法院。
被执行人:盘成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瞻州市那大镇六扶村*号。
被执行人:叶永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海南省瞻州市那大镇美扶村委会六扶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盘成杰、叶永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902刑初102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盘成杰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叶永锋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盘成杰、叶永锋共同退赔以下被害人损失:俞涛2000元、李春合3300、郭海轩2000元、李树奇5500元、宣耀1200、程莹莹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0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2月0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被执行人盘成杰已把罚金6000元交至于法院账户,另退赔被害人共计15500元盘成杰已履行完毕,因其中一人未找到联系方式,将案款2000元已提存,查明被执行人盘成杰银行账户中有存款2147.67元已冻结并扣划,因盘成杰已履行完毕,所以将银行中案款2147.67元退还给盘成杰,查明被执行人叶永峰银行账户中有存款77.78元,已冻结并扣划转为罚金。
2、查明被执行人叶永锋名下无房屋。
3、查明被执行人叶永锋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伟琼F×××××,已查封,因找不到车辆信息,暂无法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叶永锋名下无保险。
三、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住所地有可供财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叶永锋有继续履行判决决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