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谭天桃,男,1989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汉县×××××××××号。公民身份号码:513××××××××××××052。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菲菲,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邹永刚,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公民身份号码:510××××××××××××*。
审理经过
原告谭天桃与被告邹永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1536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7日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湛江市麻章区×××项目工地从事外墙补修工作,待2019年11月2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12月7日出具《工人撤场清算单》及《工资欠条》,承诺在2020年1月10日一次性付清所欠工资22360元,但被告不履行承诺付清工资,至本案起诉时尚欠原告工资15360元,诉讼后于2021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尚欠93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不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9年2月27日起,被告雇请原告在被告承包的湛江市麻章区×××项目工地从事外墙补修工作,待2019年11月2日工程完工后,被告一直拖欠原告工资,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9年12月7日出具《工人撤场清算单》及《工资欠条》,承诺在2020年1月10日一次性付清所欠工资22360元,但被告不履行承诺付清工资,至本案起诉时尚欠原告工资15360元,诉讼后于2021年5月13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尚欠936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涉案《工人撤场清算单》及《工资欠条》,证实被告雇请原告从事外墙补修工作,至2019年12月7日尚欠原告工资223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2021年5月13日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36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资9360元及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出主张的抗辩权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邹永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尚欠工资9360元给原告谭天桃,并从2021年3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