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淼,陕西宝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坡刘村第一村民小组(原称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坡刘村第一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永铁,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疆坤,渭城区文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永续因与被上诉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坡刘村第一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20)陕0404民初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永续以已与被上诉人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坡刘村第一村民小组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永续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永续撤回上诉,双方按和解协议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刘永续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