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浩文,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赵晴晴,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浩文于2021年10月1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晴晴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1号]、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9号]房屋产权,该申请由担保人王琪、马凤丽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蓝湖绿城6××(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屋产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浩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赵晴晴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1号]、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皖(2019)淮北市不动产权第00××××9号]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
二、查封担保人王琪、马凤丽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蓝湖绿城6××(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屋产权,期限为叁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浩文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