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应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执行人:赵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应洲与被执行人赵德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9民初7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德涛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应洲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赵德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表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德涛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
3、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限额冻结被执行人赵德涛银行存款,实际控制金额为0;
4、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德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赵德涛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应洲。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本案申请标的30000元及利息,到位标的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赵德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应洲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渝0119执恢1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新
审判员 周峰
审判员 李雄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