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椿芳,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孙培凯,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椿芳与被执行人孙培凯故意伤害罪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刑终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孙培凯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到期40000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孙椿芳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刑终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宋喜华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全宏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