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嘎桑罗布,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西藏类乌齐县。 被告:伍金尼玛,男,藏族,住西藏类乌齐县。 被告:觉美伍珠,男,藏族,住西藏类乌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嘎桑罗布与被告伍金尼玛、觉美伍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时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嘎桑罗布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伦珠桑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扎西巴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