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阳西县滨江北路3号南湖新城商住小区1号楼、2号楼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00MA4UH71U58。 负责人:徐明峰,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映周,该分公司物业经理。 被告:梁妹仔,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之一。
审理经过
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与被告梁妹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和被告已清偿完所欠的物业费为由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阳西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认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植再 书 记 员 谢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