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益智中学学生,住湘潭市雨湖区。 被执行人:郭林,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湘潭市岳塘区宝塔社区卫生院护士,住湘潭市岳塘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郭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的(2017)湘0302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林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林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传票、风险提示。于2020年12月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郭林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本院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林的不动产信息。本院向沪市A股市场,查询被执行人郭林的证劵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被执行人郭林的收益类保险,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郭林住房公积金,向21家全国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郭林的金融理财产品;结果查询到被执行人郭林名下有不动产,但不宜处置,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张某,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对被执行人郭林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通过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张某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郭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12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19200元,执行费190元,尚未执行的标的为1939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彭建伟 审 判 员 周丽萍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成 书记员李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