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振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被告:王启强,男,住天津津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齐振彬与被告王启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齐振彬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齐振彬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齐振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齐振彬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武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郝学明 书 记 员 李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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