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廉术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贤县。
被告:张春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双鸭山市林业局三岔河经营所第六居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廉术玉与被告张春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廉术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双鸭山市林业局三岔河经营所第六居民区66
号无人居住,且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廉术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