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龚圣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马春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圣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辽中县,系马春艳丈夫。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7387985575。

负责人:李国光,系该行行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圣春、马春艳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3民初64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圣春、马春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八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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