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营开发区奇果鲜生超市。 被告:陈雪,女。 被告:王振军,女。
审理经过
原告东营开发区奇果鲜生超市与被告陈雪、王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雪立即偿还原告货款本金10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076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被告王振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二、判令被告陈雪、王振军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雪自2020年10月份开始在原告东营开发区奇果鲜生超市购买水果,但仅支付一次货款,尚欠货款10764元。经原告多次催要,2021年2月10日陈雪的母亲王振军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认可欠原告货款10764元,并约定2021年3月12日还清。因被告未按时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2021年5月6日被告陈雪出具欠条一份,口头约定一周内偿还,王振军系连带责任保证人。但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陈雪、王振军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雪在原告东营开发区奇果鲜生超市购买水果。2021年2月10日被告王振军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2021年2月10日至2021年3月12日还款日,壹万柒佰陆拾肆元。”但该款项到期未偿还,2021年5月6日被告陈雪于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经双方核算,截止到2021年5月6日,陈雪欠好宜家奇果鲜生水果货款共计10764元(壹万零柒佰陆拾肆元整)。欠款人:陈雪,身份证号码,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证号码。”庭审中,原告称该欠条中,陈雪在欠款人及其身份证号码处捺印,王振军在连带责任保证人处的身份证号码处捺印。截至庭审,两被告未偿还上述款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原告陈述在案为证,能够相互印证,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陈雪、王振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据此认定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陈雪在原告处购买水果,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向被告支付相应货款。现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是造成此次纠纷的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双方核算,被告陈雪欠付原告货款10764元,现原告主张被告陈雪支付货款10764元及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振军系该涉案货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现原告要求被告王振军对涉案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未予约定,且非必要支出,本院不予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开发区奇果鲜生超市货款10764元及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王振军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营开发区奇果鲜生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计72元,由被告陈雪、王振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鲍 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