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柏友,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公民身份号码420703196511123233,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住鄂州市华容区葛店镇庙湾村张启墩*号。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8日被释放,2021年1月1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事实2020年7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张某多次在黄冈市及鄂州市鄂城区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4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到被害人王某位于黄冈市体彩店,暴力拉开卷闸门,盗得现金人民币14元、机动车驾驶证1本及铜镇尺2把。
2.同月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到被害人占朝晖位于黄冈市皮克斯汉堡店,用钥匙套开店门,盗得现金人民币340元。
3.2021年1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到被害人袁某位于鄂州市鄂城区蟠龙菜场正对面老汉口热干面店,暴力推开该店玻璃门,盗得人民币50余元。
4.同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到被害人刘某位于鄂州市鄂城区旁茶本茶奶茶店,用钥匙套开店门,盗得现金人民币1572元。部分现金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刘某。指控罪名盗窃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意见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部分退赔,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结果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已折抵29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占朝晖损失人民币340元,退赔袁某损失人民币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14元。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