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赵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审理经过
陶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陶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陶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侯泊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