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辛某,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李某,男,年龄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被告:绥芬河市丽方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巴里赞姆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某。
审理经过
辛某诉李某、绥芬河市丽方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辛某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辛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辛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