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桂园开发区西八幢1号2楼(现麒麟里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479541873。
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莉,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梁春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春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愿向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款项35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由原告广西玉林广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