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息县日升昌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息县项店镇朱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8MA40GMM44J。
法定代表人:孙兰波,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兰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鲁永光,系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陶士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息县日升昌盛商砼有限公司、孙兰波因与被上诉人张永霞、陶士平、马冲、陆勇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息县日升昌盛商砼有限公司、孙兰波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8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息县日升昌盛商砼有限公司、孙兰波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息县日升昌盛商砼有限公司、孙兰波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息县日升昌盛商砼有限公司、孙兰波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