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凯,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
被告:北京鑫常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明明。
审理经过
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鑫常征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泉州天地汇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