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新3125民初2544号之一 原告:蒲邦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张学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蒲邦海诉被告张学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蒲邦海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邦海以其与被告张学才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邦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蒲邦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 尔 冬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依力夏提·依明江 书 记 员 冯 彦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