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2021)新3125民初2544号之一 原告:蒲邦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 被告:张学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蒲邦海诉被告张学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蒲邦海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蒲邦海以其与被告张学才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其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蒲邦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蒲邦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阿   尔   冬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依力夏提·依明江 书  记  员   冯   彦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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