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先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柏某,女,****年**月**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先某与被告柏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先某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先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