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晓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被告:胡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晓男诉被告胡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审理,本院对本案予以当庭宣判。

原告诉称 原告陈晓男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医疗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为:2020年7月29日2时30分,被告在杭州市滨江区××街××位置因醉酒与原告发生肢体冲突,被告砍伤原告,原告报警处理。经派出所调解后被告向原告道歉并同意在2020年9月15日前赔偿给原告医药费6000元。后被告仅支付给原告3000元,对余款30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应视为自动放弃了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向本院提交的《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系原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证明原告的主张,故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综上,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9日2时30分,被告胡涛在杭州市滨江区××街××位置因醉酒与原告陈晓男产生肢体冲突。在冲突过程中,被告致伤原告,原告报警处理。同日,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由被告在2020年9月15日前赔偿给原告医药费6000元等协议。达成协议后,被告支付给原告3000元,对余款3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冲突过程中致伤原告并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主持调解后同意赔偿给原告医药费6000元,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医疗费3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胡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陈晓男医疗费3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胡涛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如逾期未缴,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莫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龙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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