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凯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执行人:王艳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胡凯华与王艳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6)黑1003民初4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凯华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黑1003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