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舒新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柯国顺,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涛,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城北停车场。
法定代表人:邓继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肖树,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苗湘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9月15日,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82.18元,减半收取计23991.09元,由原告湖北华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