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卜奎南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法,职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玲,黑龙XX天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凤凰山庄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耀华,职务董事长。

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设华区花园小区3号楼3单元402室。

被告:尹恩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青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帝武建设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公司、被告尹恩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对不合格折工程进行返修并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费用。2赔付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64,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原告龙华公司将厂区新能源客车联合厂房涂装车间保温及防水工程发包给被告方施工,合同总价款为210万整,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支付了大部份工程款,但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施工质量不合格,工程完工后,工程问题不断出现,车间及办公室一直漏水。故起诉至法院,赔偿原告损失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至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4.00元,退还给原告黑龙江龙华汽车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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