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588号恒鑫大厦主楼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68293173-3。
法定代表人章方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德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杨财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杭州红景酱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东庄村。组织机构代码:60913051-8。
法定代表人王关明。
被执行人杭州运之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金临湖村。组织机构代码:58652839-7。
法定代表人杨财娜。
被执行人衢州市三易易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船观路2号(靠北3间)。组织机构代码:56815055-4。
法定代表人徐应英。
被执行人杨财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被执行人周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徐应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执行人杭州南孔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来苏周村。组织机构代码:69170655-4。
法定代表人杨财富。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明、杨财娜、杭州红景酱品有限公司、杭州运之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衢州市三易易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财富、周飚、徐应英、杭州南孔机电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108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截止到2016年11月15日,被执行人徐应英、杭州红景酱品有限公司、杭州运之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衢州市三易易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财富、周飚、杭州南孔机电有限公司尚应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6455159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645515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德明、杨财娜、杭州红景酱品有限公司、杭州运之岛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衢州市三易易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杨财富、周飚、徐应英、杭州南孔机电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高新区(滨江)东冠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6)浙0108执6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