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孔博为,河北瀛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海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冯时,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大城县佳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地址:大城县东盛大街温泉公寓1号。 法定代表人:刘丹丹,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MA0FXDCQ5Y。 委托代理人:刘利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审理经过

原告高飞与被告李海滔、第三人大城县佳兴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桂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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