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加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王大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孙加成与王大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孙加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孙加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