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海,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兴业县。
被告:何柳,男,汉族,1999年12月26日,住广西玉林市博白县。
审理经过
原告钟海诉被告何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钟海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