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宏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绍均,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新疆巴州和硕县    

被执行人:巴州筑城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璐源,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和硕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宏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巴州筑城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硕县宏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64501.66元。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受理。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宏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申请强制执行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2021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巴州筑城商砼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提供身份证明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本案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46000元,剩余案件款218501.66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巴州筑城商砼有限公司2021年9月30日前付50000元,2021年10月31日前付50000元,2021年11月30日付5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68501.66元;若未按时履行和硕县宏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可以向和硕县人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2021)新2828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和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8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宏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巴州筑城商砼有限公司享有的218501.66元债权,如被执行人巴州筑城商砼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和硕县宏顺建筑用石加工有限公司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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