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柯进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农毅军,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婷,广西正大五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覃田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柯进烈因与被申请人覃田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2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柯进烈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柯进烈与覃田培经结算后,以签订欠条的方式确定了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已足以证明覃田培欠柯进烈的货款。覃田培主张欠条是因欠柯进烈六合彩赌债,其受到柯进烈胁迫才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多年来也没有报警或起诉。原审判决仅凭覃田培的片面之词,就以柯进烈未能提供出卖化肥种类、数量、价款的依据为由,驳回柯进烈的诉讼请求,属认定事实不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
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首先,是柯进烈提供的新证据能否推翻原判决的问题。柯进烈于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明》及其手写的账册,仅能证明柯进烈曾经营农资店这一事实,但并不能证实覃田培欠柯进烈化肥款这一事实。结合到案证据,柯进烈虽然提供了覃田培签写的欠条,但不能陈述清楚覃田培向其购买化肥的时间、种类、价格等明细,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补充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覃田培亦对柯进烈的主张予以否认。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到案证据,对柯进烈提出双方存在买卖关系及债权债务的事实主张不予认定,依法有据。柯进烈于再审期间提供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其次,柯进烈主张原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十二)、(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综上,柯进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柯进烈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