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刚,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治强,男,生于****年**月**日,汉族,住甘肃省敦煌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宋刚因与被申请人王治强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09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宋刚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多次诉讼,一、二审法院始终未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照明用电穿线工程并非王治强完成。卫生间修建属于合同约定内容,王治强未修建。王治强在本案中承认之前几次庭审中否认8300元先期垫付款的事实,足以表明其在前几次庭审中陈述的工程已全部完工是虚假的,因违约给宋刚造成损失的事实客观存在。二、王治强的违约行为,给宋刚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判决未支持,适用法律错误。宋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宋刚另行起诉要求王治强支付未完工工程量的垫付工程款,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关于照明用电穿线工程,双方在2015年9月签订《修建房屋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范围包括“室内照明用电留空穿线”,而在2016年签订的《修建房屋剩余工程协议》中并未明确有该项剩余工程,且宋刚未提供证据证实王治强未完成此项工作,加之宋刚在一审庭审中承认电线布线方案曾由原各房间串联改为独立供电的事实,不排除该费用中包含改电的费用,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宋刚主张穿电线产生的费用由王治强负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卫生间修建工程,因宋刚主张王治强未完成卫生间贴墙砖工程而导致改变设计方案、安装钢化玻璃并由此产生费用,与其在一审庭审中认可施工过程中其要求改变卫生间设计方案、王治强已完成改变方案后除钢化玻璃墙以外另外两面墙壁的贴砖工程的事实相互矛盾,且卫生间安装钢化玻璃在协议中未约定,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宋刚要求王治强承担该项费用的主张,也无不当。关于宋刚所提违约损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王治强存在违约行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故一、二审判决未支持宋刚的该项请求,亦无不当。宋刚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
综上,宋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宋刚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