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海林,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辽宁省阜新市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额尔德木图,系库伦旗库伦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韩国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被告:吴常,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海林诉被告韩国嘎、吴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海林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韩国嘎、吴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海林申请撤回对被韩国嘎、吴常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海林撤回对被韩国嘎、吴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58.00元,减半收取429.50元,由原告郑海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