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翟×,
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山西省临汾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交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4.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