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北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法定代表人:刘书云,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盂县秀水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盂县。
负责人:杨长青,村党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河北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盂县秀水镇南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吕伍秀对本院查封X号楼X单元X层X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吕伍秀于2021年6月7日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核实本院未查封X号楼X单元X层X户,吕伍秀向本院请求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当事人及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吕伍秀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赵林英
审 判 员 李 彦
审 判 员 郭丽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申贝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