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申请执行人:魏国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
被执行人:刘树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十堰市茅箭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马德林、魏国强与被执行人刘树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鄂0304民初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树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德林、魏国强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树杨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合法收入)610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